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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鸣案例|“修复费用从结算款扣除了,还要我付?”——工程款支付责任辨析




“修复费用从结算款扣除了,还要我付?”

 ——工程款支付责任辨析


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方将其承包范围内的专项修复工程交由第三方实施是常见做法。但当工程完工后,若总包方与第三方就修复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这笔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发包方是否需要“兜底”?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案例【 (2024)湘0702民初8851号】,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提供实务指引。



01
案情与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2018年,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房产公司”)将某住宅中央公园发包给总包方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某工程局”)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某房产公司与某湖南省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合同。不久,某装饰公司提出,楼栋外墙浇筑施工完成后,砼外墙存在砼浆漓坠等质量缺陷。2020年4月,某房产公司组织某工程局与某装饰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外墙缺陷处理工作全部交由某装饰公司施工完成,费用为6万元/单元,该费用由某工程局支付给某装饰公司。

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某装饰公司因未收到上述外墙缺陷修复工程款,遂起诉某工程局支付。某工程局则申请追加某房产公司为第三人到庭应诉,主张该笔款项为“涂料基面工程款”,某房产公司已从双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故应由某房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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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涂料基面工程与混凝土外墙缺陷修复是什么关系?因总包方施工质量缺陷引发的修复工程,在发包方组织下交由第三人实施后,工程款支付义务主体是谁?



02
法律分析与实务


(一)涂料基面工程施工并非是对混凝土结构体本身质量缺陷的修复

1.性质不同。涂料基面工程是装饰装修工程的前道工序,关注基层表面的平整度、牢固度、清洁度等,以确保涂料附着效果。砼外墙混凝土质量缺陷(如裂缝、孔洞、强度不足等)属于主体结构或相关强制性标准范畴的质量问题。

2.责任主体不同。混凝土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首先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由对主体结构质量负责的单位承担。涂料基面工程的施工方仅对其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工艺质量负责。

3.合同约定优先原则。若发包人与涂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由涂料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基层至符合涂饰要求,包括对混凝土表面可见缺陷进行修复”,则在此约定范围内,涂料施工单位负有修复责任。但该修复通常限于表面处理(如用砂浆填补孔洞、对非结构性裂缝进行抗裂处理),而非对混凝土内在质量问题的结构性修复。

4.无约定则不含砼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行业惯例及相关规范均指向涂料基面工程是在合格的混凝土基墙上进行作业。要求涂料基面工程施工包含对砼外墙混凝土质量缺陷的修复处理,缺乏法规依据和行业惯例支持,混淆了不同工程阶段、不同专业单位的质量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认定支付责任的基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会议纪要》是一份三方文件,明确了工程款“由总包支付”,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某装饰公司依据该纪要向某工程局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某房产公司并非支付义务的直接承担方,其角色是落实外墙缺陷修复施工事宜过程的组织协调者,而非付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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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缺陷修复责任是施工方的法定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

质量缺陷修复责任主体是施工人,该责任为法定义务,不因委托他人修复而转移。《会议纪要》约定由总包方支付费用,实质是总包方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本应承担的修复义务,并不改变费用性质为其自身应承担的整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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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扣除”不等同于“责任转移”

某工程局辩称某房产公司已从结算中扣除“外墙抹灰费用”,故付款责任转移。该主张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某房产公司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外墙抹灰费用”,系发包方因某工程局未实际施工而在工程结算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款项,而非发包方因该质量缺陷的存在而增加工程支出后要求扣减对某工程局的应付款项。某工程局向某装饰公司支付修复工程款,是其基于《会议纪要》对第三方承担的独立付款义务。虽然外墙砼质量修复工程且已被砼外墙涂料基面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所覆盖,而且外墙砼质量缺陷修复、外墙抹灰均由某装饰公司完成,但这两项工作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下的施工行为,法律关系不同、责任主体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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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工程保修责任与质量缺陷责任的区别


实践中常将“质量缺陷修复责任”与“工程保修责任”混淆,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方面

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责任性质

施工过程中法定责任

竣工验收后的合同义务

时间范围

竣工验收前发现的质量问题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瑕疵

义务内容

无偿维修、返工,改建,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履行维修义务,不及时造成损失需赔偿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本案争议发生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属于质量缺陷修复责任范畴,适用相关修复责任规定。



04

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一)对工程分包方

承接由发包方或总包方组织的修复工程时,务必在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条件。本案中装饰公司手持明确约定“由总包支付”的《会议纪要》,是其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

(二)对工程总包方

应严格保证自身施工质量。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和费用最终由自身承担。试图通过混淆概念将责任转嫁给发包方,法律上难以支持,亦有损商业信誉。

(三)对工程发包方

在组织处理工程总包方质量缺陷时,建议采用多方会议纪要形式,清晰界定工作内容、费用及支付责任主体,明确自身为“组织协调者”而非“付款义务人”,避免被卷入付款纠纷。



05
结语


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的承担,应遵循“约定优先、责任法定”的原则。合同相对性、真实意思表示及施工方法定修复义务是认定支付责任的核心依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应强化合同意识,规范文件签署,做好证据固定,从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注:本文依据真实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如需进一步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或咨询,欢迎联系本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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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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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1980年2月|汉族|九三学社社员|南开大学法学专业

现任职务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德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与合规运营|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



高敬谦

|1994年10月|汉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法学专业

现任职务

常德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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