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栏目分类
刑事辩护案例
0736-7706981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0日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11月19日公诉机关作出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书。2026年1月27日,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案过程
一审宣判后,何某某家属对量刑表示不服,来到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委托刑事辩护法务部朱鑫鑫、赵王竹子进行辩护。
阅卷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该情节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二审庭审期间辩护人提出,共犯罗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何某某作为证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己为罗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的事实;其到案前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何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何某某构成自首的上诉意见,改判上诉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案件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983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法学学士。
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德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1年出生,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
主要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
